关于在全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关于印发海宁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5〕16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自2016年6月28日起,我市将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实施机构
海宁市域范围内不动产登记工作由海宁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负责实施,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工作。
二、不动产登记办理内容
不动产登记具体办理内容: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等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解封登记、登记信息查询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仍由原发证机关办理,5年过渡期满后纳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具体办理事项、流程、时限、必备资料等内容详见窗口服务指南或海宁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不动产登记专栏。
三、不动产登记办理地址
1、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133—149号窗口),办理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业务外所有登记业务,咨询电话:0573—87289031;2、海宁市行政服务中心长安镇分中心国土局窗口(长安镇开元路、消防队西),仅办理个人预告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业务,咨询电话:0573—89233838、89233839;3、各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分局),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业务。
四、不动产登记后原有证书效力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原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继续有效。原权证齐全的,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等登记时,逐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五、其他事项
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近段时间内,敬请不急于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合理选择时间办理登记。同时,由于实施初期带来的不便,请广大权利人谅解并给予支持。
特此通告。
海宁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