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2016年秋季城区公办幼儿园 招生文件

  • 时间:2016-04-13 14:32 编辑:家佳房产 来源:家佳房产 阅读:1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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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海宁2016年秋季城区公办幼儿园 招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6年秋季城区公办幼儿园

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幼儿园: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幼儿园招生管理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实施,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及上级行政部门的相关要求,现就2016年秋季我市城区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依法做好招生工作。坚持“规范招生,户籍优先”原则,根据辖区内当年新生生源分布情况和各幼儿园的招生计划,接收适龄幼儿入园。

二、招生对象

小班:2012年9月1日—2013年8月31日出生

非本市户的幼儿须符合《海宁市幼儿园招收新居民子女入园实施细则(修订稿)》的要求。

三、报名批次、时间

1.第一批:具有本市原城市社区常住户的适龄幼儿。

2016年6月2日(星期四)

2.第二批:非本市原城市社区户籍,父母在海宁市城区购房、经商或务工的适龄幼儿。新居民子女须父母持有我市颁发的《浙江省居住证》和《海宁市新居民计划生育审核证明》(由各镇街道计生办出具)。

2016年6月7日(星期二)

3.第三批:其他适龄幼儿。

第一、二批次报名登记后,幼儿园自定。

四、报名地点

各幼儿园,详细地址见附件《2016年秋季海宁市城区公办幼儿园招生报名信息表》。

五、报名、录取办法

幼儿园新生的报名、录取工作以“户籍优先”为前提,分批次进行报名登记和录取。

1.第一批:在规定报名时间内,携带新生的预防接种证、户口本等幼儿园要求的相关材料,到有意向的幼儿园申请报名。

6月3日公布录取名单。报名登记人数未超出幼儿园计划招生数的,全部录取;报名登记人数超出幼儿园计划招生数的,则由幼儿园采用相关方式录取(具体方式见幼儿园招生简章)。

2.第二批:第一批报名录取后还有空余学额的幼儿园,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第二次报名登记(具体幼儿园名单在各幼儿园门口予以公告)。未录取的“第一批”幼儿和符合“第二批”条件的幼儿均可携带新生的预防接种证、户口本等相应材料到相关幼儿园申请报名。

6月8日公布录取名单。首先录取符合“第一批”条件的新生,再录取符合“第二批”条件的新生;录取办法参照第一批,具体见各幼儿园招生简章。如符合“第一批”条件的新生在第二批中还是未录取,由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和家长意愿推荐到其他尚有空余学额的幼儿园,不服从安排的由家长自行解决。

3.第三批:幼儿园在满足第一、二批招生对象的情况下,还有空余学额的,可自主招收其他适龄幼儿非本市户籍的幼儿,必须符合《海宁市幼儿园招收新居民子女入园实施细则(修订稿)》的要求。报名登记和录取时间由幼儿园自定,最后录取情况视城区幼儿园容纳能力而定。

4.国家明确规定的优抚对象,幼儿园应按政策文件要求予以从优安排或优先录取。

5.同一新生只能到一所幼儿园报名登记,不能在其他幼儿园重复登记,如有重复报名登记的,均作无效处理,不予录取。报名登记时幼儿的“预防接种证”原件由幼儿园留存,开学登记后交还;凡不录取的,由家长凭身份证领回所交证件的复印件和“预防接种证”原件。报名登记先后及报名号与新生录取无关。

六、报名材料

报名登记时所需提供的证件材料,请查询相应幼儿园的招生简章。相关要求如下:

1.父母或新生本人房产:海宁城区的有效房产房产用途为“住宅”或“商住”;按份额共有的房产,父、母、新生合计必须达到51%及以上。

2.直管公房或廉租房:须新生父母所有,且父母和新生确无其它房产(由市房地产管理处综合档案室出具证明)。

3.祖辈房产:海宁城区的有效房产房产用途为“住宅”或“商住”;按份额共有的房产,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须达到51%及以上。提供祖辈房产的,必须父母及新生本人确无房产(由市房地产管理处综合档案室出具证明),且与祖辈事实同住一处(新生户籍在此房产内)。

4.经商:父母在城区幼儿园招生区域内经商的有效营业执照(由市场监管局发放)。

5.务工:父母在城区幼儿园招生区域内务工的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养老保险须由劳动合同一致的工作单位缴纳,由海宁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出具)。

6.如新生和父母不在一个户口本上,须提供相关亲子关系证明、父母结婚证等材料,以证明房产、经商、务工的材料所有人是新生的父母。

七、其它事项

1.各幼儿园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府文件规定、本通知要求及本园的实际情况,制订招生方案,并提前两周公布招生简章。新生报名登记所需提供的材料、录取方式等,以各园的招生简章为准。

2.新生报名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绝不允许弄虚作假。在报名过程中如有家长提供虚假证件,均不予录取;录取后有举报的,一经查实也予以退回;并将有关虚假证件送有关部门处理。

3.所有幼儿园的招生均应符合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不得违规招生。教育部门将把招生工作作为幼儿园等级评估、专项经费补助及年审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幼儿园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幼儿园按上述意见认真规范、耐心细致地做好今年的报名登记、录取等工作,确保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教育局咨询电话:87229863(基教科)

教育局举报电话:87225891(监察室)

 

附件:2016年秋季海宁市城区公办幼儿园招生报名信息表

 

 

                            海宁市教育局

2016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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